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813号之一
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跃进,系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易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骏、刘航,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被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参考报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项炳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