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7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孙胜国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胜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
三、涉案三轮摩托车等盗窃工具予以没收。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