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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971号

被执行人孙胜国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7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孙胜国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胜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

三、涉案三轮摩托车等盗窃工具予以没收。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