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99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住所地北流市新松路0017号。负责人吴文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兆福,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松。被告李媛。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与被告甘松、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6月5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贤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