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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810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逄增纲、逄玉成、逄增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逄增纲,逄玉成,逄增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81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住所地:黄岛区。代表人胡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汝鹏,男,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逄增纲,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逄玉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逄增俭,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被告逄增纲、逄玉成、逄增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被告逄增纲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院曾要求原告提供被告逄增纲的准确住所,原告至今亦未提供。本案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