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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126号

姜小娇诉张忠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小娇,张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姜小娇,女,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东街。被执行人张忠江,男,1955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双山镇。姜小娇诉张忠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忠江给付申请执行人姜小娇赔偿款22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 郭 春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肖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