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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350号

许撰、李晓光等与黄顺玲、华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撰,李晓光,黄顺玲,华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许撰。申请执行人李晓光。被执行人黄顺玲。被执行人华全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撰、李晓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顺玲、华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凌积坚

审判员  刘桂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子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