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73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经典物业公司)与被告杜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姓名书写错误,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已预付)。
审判员 朱少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安鸿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