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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973号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极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73号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经典物业公司)与被告杜极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姓名书写错误,原告经典物业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典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经典世纪智能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经典物业公司已预付)。

审判员  朱少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安鸿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