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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181号

刘万义与谷胜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义,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谷胜勇,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刘万义诉被告谷胜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万义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谷胜勇给付劳务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8元,合计401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胜勇于2016年5月2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01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谷胜勇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 涛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