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党飞龙,男。被执行人赵峰涛,男。本院在执行党飞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峰涛原物返还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峰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陕ET20**启辰出租车一辆及营运证、行驶证等随车物品,该案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决议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宪
审判员 王建宏
审判员 王海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卫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