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610号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南路三段53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7098-9。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卿敏,公司员工。被告倪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