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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272号

王洪伟与于海龙、孔祥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伟,于海龙,孔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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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于海龙。被执行人孔祥龙。本院在执行王洪伟与于海龙、孔祥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