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于海龙。被执行人孔祥龙。本院在执行王洪伟与于海龙、孔祥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 微信公众号“”
王洪伟与于海龙、孔祥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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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于海龙。被执行人孔祥龙。本院在执行王洪伟与于海龙、孔祥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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