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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581号

广西桂平市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燕、容荣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桂平市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燕,容荣杜,杨清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易祖权,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小燕。被执行人容荣杜。被执行人杨清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燕、杨清瑞、容荣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平市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燕、杨清瑞、容荣杜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