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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1673-1号

(2016)陕0822民初167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673-1号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的账户,并提供了府谷县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府银联诉保×××年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某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的账户,并查封原告某某公司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某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的账户内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