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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190号

王顺永与罗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顺永,罗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190号申请人王顺永,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和平,男,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王顺永申请执行罗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顺永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和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1年3月9日起自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一分计算),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8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方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