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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660号

慕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慕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慕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慕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病案复印费共计318922.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某某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慕某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慕某某本人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