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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645号

郑小红与刘小清、黄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小红,刘小清,黄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郑小红。被执行人刘小清。被执行人黄坤(曾用名黄进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红与被执行人刘小清、黄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小清、黄坤共同归还借款7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郑小红、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两项合计2900元、申请执行费1415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