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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民初777号

王田家与李魁武、李平、李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田家,李魁武,李平,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777号

原告:王田家,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生,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魁武,男,汉族,59岁,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平,男,汉族,32岁,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义,男,汉族,35岁,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家诉被告李魁武、李平、李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田家负担。

审 判 长  吴多广

审 判 员  王化龙

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鑫程速 录 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