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777号
原告:王田家,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生,个体,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魁武,男,汉族,59岁,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平,男,汉族,32岁,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被告:李义,男,汉族,35岁,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家诉被告李魁武、李平、李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田家负担。
审 判 长 吴多广
审 判 员 王化龙
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鑫程速 录 员 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