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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209号

张恭仁与宋学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恭仁,宋学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张恭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学清,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恭仁与被执行人宋学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20612.5元。本院下达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且要求暂不对被执行人列入失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16)鲁0281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