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277号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9722473,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下二圩港南闸北50米。法定代表人杨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蕾,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德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匡德银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下页)
代理
审判员 张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