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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453号

佛山市时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时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时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来宾市。法定代表人肖永昌。佛山市时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时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传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协商,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愿意用其名下与佛山市好时光门窗有限公司、佛山市齐诺铝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1793686元,用于清偿申请人佛山市时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多出部分归还被执行人,未足部分继续追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来宾银海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用其名下到期债权对申请人佛山市时力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进行清偿,且双方都达成共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石卢胜

审判员  江祖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韦朝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