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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21号

马阳阳与毋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阳阳,毋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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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马阳阳,又名马阳���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毋存林,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本院在执行马阳阳申请执行毋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毋存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