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权长荣。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建文。权长荣与何建文其他案由一案,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4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建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权长荣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建文名下银行存款、土地、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建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权长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建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权长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4)兴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石卢胜
审判员 江祖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叶柳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