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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38号

廖义丰与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义丰,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廖义丰。委托代理人唐理贵。被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履行了本院(2014)昭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生效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雷裕锋

审判员  邓进超

审判员  刘有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董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