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廖义丰。委托代理人唐理贵。被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履行了本院(2014)昭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生效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 雷裕锋
审判员 邓进超
审判员 刘有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董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