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沈国庆,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昂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沈国庆与被执行人昂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昂寅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国庆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昂寅按生效文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00元、执行费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25.01元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的剩余部分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