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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行审66号

博兴县国土资源局与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625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舒高磊,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烨辉路北、潍高路南集体土地14.26亩进行非农业建设,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博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85360元(30元9512=285360元)。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至博兴县农业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处罚卷宗的复印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仍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据此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博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博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285360元。被执行人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418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金富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晖

审判员  张玉华

审判员  戴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