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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300号

田松与黄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松,黄体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民初300号原告田松,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体强,男,约40岁,汉族。

原告田松与被告黄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黄体强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钦辉,被告黄体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河南润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有范县陈庄社区的建筑工程,为此被告向原告订购了一批井盖,用于社区的安装。当时被告没有结账,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和运费,剩余货款44000元被告一直未付。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拖欠的井盖余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井盖余款44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份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第二份证据,被告黄体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黄体强拖欠原告井盖余款44000元的事实。被告黄体强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二份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黄体强以河南润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范县陈庄社区的建筑工程,并向原告订购了一批井盖,用于社区的安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和运费,剩余货款44000元被告一直未付。经原告再三催促,被告于2014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拖欠的井盖余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井盖,被告未完全支付井盖,但被告为该批井盖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取得该欠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体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松货款4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黄体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海廷

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邓晓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