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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198号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正英、徐金宝、姜成龙、王启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正英、徐金宝、姜呈富、姜成龙、王启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莫正英、徐金宝、姜呈富、姜成龙、王启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正英、徐金宝、姜成龙、王启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681执1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尹晓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