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被执行人陆太荣。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陆太荣借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陆太荣应支付申请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欠款2394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要求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为此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执654号案件。
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卢上篇
审判员 韦 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富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