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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第967号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第96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伟雄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稂彬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英杰校对责任人:稂彬淑打印责任人:王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