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189号
原告:李滨。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升。
委托代理人:野炳恒,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滨诉被告李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滨于2016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838.5元。
审 判 长 孙文文
人民陪审员 任存生
人民陪审员 谭月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兴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