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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2189号

李滨与李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滨,李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189号

原告:李滨。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升。

委托代理人:野炳恒,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滨诉被告李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滨于2016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838.5元。

审 判 长  孙文文

人民陪审员  任存生

人民陪审员  谭月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兴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