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1执45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蒋家云与被执行人刘兵生、耒阳市羊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家云,刘兵生,耒阳市羊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蒋家云,男。被执行人刘兵生,男。被执行人耒阳市羊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兵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兵生、耒阳市羊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160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耒阳市德泰隆大道观背刘家46号401室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兵生所有的座落在耒阳市德泰隆大道观背刘家46号4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止。该被查的房屋交由被执行人刘兵生保管,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常成

审判员  王建民

审判员  徐仲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舒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