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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86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小玲,女,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住南宁市宾阳县武陵镇北宁街***号,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与韦小玲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小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统英

审判员  石卢胜

审判员  江祖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卢剑刚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