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华。被执行人宋海超。本院在执行彭建华与宋海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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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华与宋海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华。被执行人宋海超。本院在执行彭建华与宋海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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