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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935号

胡雪晴、陈利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雪晴,陈利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胡雪晴被执行人陈利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建乾民一初字第字第000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利和(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利和(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利和(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利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