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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恢17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臧汝录、时维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臧汝录,时维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被执行人:臧汝录,男,汉族。

被执行人:时维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福民高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臧汝录、时维萍名下的银行存款43200.4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一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