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被执行人:臧汝录,男,汉族。
被执行人:时维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福民高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臧汝录、时维萍名下的银行存款43200.4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一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林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