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华。被执行人徐道峰。被执行人王秀云。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伟华与被执行人徐道峰、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675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道峰的部分财产,但因故暂不能处置。
本院认为,涉案财产因故暂不能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孙伟华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