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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452号

孙伟华与徐道峰、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伟华,徐道峰,王秀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华。被执行人徐道峰。被执行人王秀云。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伟华与被执行人徐道峰、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675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道峰的部分财产,但因故暂不能处置。

本院认为,涉案财产因故暂不能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孙伟华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