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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586号

王晓斌与刘新合、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斌,刘新合,李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斌,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孝西村*组。被执行人刘新合,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西关004号被执行人李金红,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余兴村*组。王晓斌与刘新合、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王晓斌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民初字第01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洲

审 判 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