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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638号

卢奎申请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宝聚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卢奎,男,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宝聚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国胜职务:主任本院于2016年6月5日立案执行的卢奎申请执行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宝聚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宝聚源村委会应支付申请人卢硅案款26200元、执行费29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宝聚源村委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奎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