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恢153号

扈庆祥与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扈庆祥,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5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扈庆祥,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86号。法定代表人姜耀春,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扈庆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双方达成和解,给付申请人欠款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