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杨斯淇(曾用名杨龙),男,汉族。被告王文礼,男,汉族。被告巩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斯淇诉被告王文礼、巩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斯淇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斯淇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斯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斯淇承担。
审 判 长 温兴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洪霞
代理
审判员 吴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