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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民初字第116号

杨斯淇与王文礼、巩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斯淇,王文礼,巩玉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滴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杨斯淇(曾用名杨龙),男,汉族。被告王文礼,男,汉族。被告巩玉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斯淇诉被告王文礼、巩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斯淇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斯淇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斯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斯淇承担。

审 判 长  温兴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洪霞

代理

审判员  吴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