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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民初字第2051号

李磊与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明,吴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峄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李磊,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福平,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瑞喜,董事长。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任城路38号。法定代表人唐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昭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志雨,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新明,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增念,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小燕,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明、吴小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磊撤回对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明、吴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3元,减半收取8321.5元由原告李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刘国贤

人民陪审员  王桂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