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峄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李磊,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福平,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瑞喜,董事长。被告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任城路38号。法定代表人唐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昭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志雨,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新明,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增念,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小燕,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明、吴小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磊撤回对被告乐陵嘉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龙腾钢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吴新明、吴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43元,减半收取8321.5元由原告李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刘国贤
人民陪审员 王桂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