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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661号

人覃春海与梁悉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人覃春海,梁悉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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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人覃春海。被执行人梁悉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春海与被执行人梁悉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梁悉锐归还尚欠工程款26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覃春海,负担案件受理费2622元、申请执行费38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4934.50元。对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99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