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70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榜富。
原审
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榜富、原审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向上诉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丽市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静
审 判 员 余华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