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572号原告罗某。法定监护人罗胜全,农民。委托代理人岑勋汝,田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法定监护人陆正修,成年,农民。
原告罗某诉被告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李洪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曹 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