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633号原告严刚,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洋,居民。被告沈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严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治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