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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6633号

严刚与胡海洋、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刚,胡海洋,沈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633号原告严刚,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洋,居民。被告沈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严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治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