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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48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金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香,李岩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金香,男,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第三人李岩龙,男,,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扎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金香应支付执行标的5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50.00元。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金香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