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柴志杰,男,1959年出生,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广民,男,1965年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贺,男,1991年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柴志杰与被执行人刘广民、刘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志杰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柴志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孟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