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422民初13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西吉县。委托代理人王东亮,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马忠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东亮、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农历5月19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10年3月4日在西吉县平峰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乙生于2006年,长女李某丙生于2009年,两孩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5年8月19日,原告因想起被告殴打其一事,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同年8月28日原告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期间,原、被告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具状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长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的事实;2.(2015)西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起诉离婚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李某甲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据质证后无异议。
被告李某甲辩称,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李某乙、李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婚生子的基本情况;2.(2015)西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起诉离婚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李某甲提交的证据质证后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双方质证后无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7月6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3月4日在西吉县平峰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乙生于2006年,长女李某丙生于2009年,两孩子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2015年8月1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期间,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再次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王某某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甲辩称共同债务有欠李世清15000元、李勇德15000元、吴学仁20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无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尚有和好的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亦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长子长期跟随被告李某甲一起生活、婚生长女李某丙长期跟随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婚生长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婚生长女李某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否认,被告举不出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婚生长女李某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王某某有探望长子李某乙的权利,被告李某甲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李某甲有探望长女李某丙的权利,原告王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忠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韩玉玉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