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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314号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瑞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瑞霞,女,1972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第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瑞霞银行存款17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红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