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盖某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盖某乙,男,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盖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盖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盖某甲与盖某乙系父女关系,盖某乙于1996年9月离家出走,盖某乙之妻曹某某于2008年在我院申请宣告盖某乙失踪,我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朝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盖某乙为失踪人,曹淑仙后于2013年9月20日去世。现盖某乙已失踪4年以上。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盖某乙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盖某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盖某乙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盖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红梅 微信公众号“”